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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合同管理办法

机关合同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管理,保护机关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法 。

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管理。

第三条 机关和企业应当遵守本法 。

第四条 本法所称合同包括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合同、其他企业之间的合同和合同的订立 、履行、变更、终止等过程。

第五条 本法所称合同管理,是指机关和企业对合同的订立 、履行、变更、终止等过程进行管理的活动 。

第六条 本法所称合同当事人 ,是指订立合同的机关和企业。

第七条 本法所称合同管理机关,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的机关。

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

第八条 机关和企业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,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方法。

第九条 机关和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。

第十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事项:

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;

(二)标的;

(三)数量;

(四)质量;

(五)价款或者报酬;

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
(七)违约责任;

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 。

第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,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,但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十三条 合同的内容可以终止,但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

第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;

(二)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;

(三)采用书面形式 ;

(四)按照约定的方式;

(五)诚实信用原则。

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由当事人履行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,并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。

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
第十七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约定 。

第十八条 合同的履行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

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符合当事人的约定;

(二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;

(三)符合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。

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。

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由当事人协商一致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由当事人协商一致,并采用书面形式 。

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 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
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。

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,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
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由当事人协商一致,并采用书面形式  。

第三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三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,由当事人承担。

第三十二条 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,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。

第三十三条 违反合同的赔偿等违约责任 ,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。

第三十四条 违反合同的违约金 ,按照当事人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
第三十五条 违反合同的赔偿等违约责任,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合同的违约金 ,按照当事人约定 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合同的赔偿等违约责任,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合同的违约金,按照当事人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合同的赔偿等违约责任,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合同的违约金,按照当事人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七十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管理机关,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的机关 。

第七十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当事人 ,是指订立合同的机关和企业。

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七十二条 本指引施行前 ,有关合同管理工作尚未规定的 ,适用前款规定 。

第七十二条 本指引施行前,已经依法订立并生效的合同,继续有效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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