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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

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

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

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,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 、法规的规定 ,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 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举办活动 、维护权益、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,包括工资福利支出、业务经费、运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费用 、职工培训支出 、福利保险费用 、职工伤亡保险费用、工会组织其他支出等 。

第二条 工会经费必须严格管理,主要用于工会组织举办活动、维护职工权益、开展工会工作等 。

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工会经费收支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 ,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和预算规定开支,不得超支、滥用和虚报 。

(二)工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事业的发展 ,不得用于个人或者任何其他目的。

(三)工会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,开支项目必须真实、准确 ,并据实申报。

(四)工会经费收支必须实行公开制度,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 。

(五)工会经费必须实行审计制度,工会经费收支应当定期接受审计。

第四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:

(一)工会组织举办活动、维护职工权益、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费用。

(二)职工伤亡保险费用 。

(三)职工福利保险费用。

(四)运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费用 。

(五)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支出。

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程序:

(一)工会经费开支必须由工会委员会决定,并按照开支项目和开支范围,提出开支申请,经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委员会审计后,由工会委员会批准开支 。

(二)工会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,开支项目必须真实、准确,并据实申报 。

(三)工会经费开支必须实行公开制度,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布。

第六条 工会经费的存余应当用于改善工会组织的生活和工作条件,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和事业的发展。

第七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,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支监督和管理 ,防止虚报、冒领、骗领经费的行为 。

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。

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,确保工会经费收支的安全 、合法、有效。

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 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,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 ,对虚报 、冒领 、骗领工会经费的行为,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。

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的工作,不得干涉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,并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。

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,确保工会经费收支的安全、合法、有效。

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 ,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 ,对虚报 、冒领、骗领工会经费的行为,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 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。

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 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 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。

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、挪用工会经费 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,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。

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 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三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 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。

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 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三十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 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。

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 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。

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、挪用工会经费 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四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四十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。

第五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 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。

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。

第五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,对违反办法的行为,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

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、挪用工会经费,不得非法支出工会经费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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