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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组织工作经费: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?(党组织工作经费-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)

党组织工作经费: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?(党组织工作经费-计提扣除还是支出扣除)

问题来了

对于党组织工作经费 ,究竟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?有的税务局按照计提就可以扣除 ,有的税务局按照实际支出才能扣除 ,各地的口径差异较大 。一直以来 ,党组织工作经费是一个颇为“忌讳”的话题,但是按照我党“实事求是”的思想路线 ,以及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的精神 ,我们还是要梳理下这个事儿,为的是减少税收执法中的不确定性,让纳税人享受公平,更好的沐浴在党的光辉雨露中。

一 、政策文件:追本溯源

1、早在2014年,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《中共中央组织部 、财政部 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4〕42号) ,对非公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问题进行规范 。这个文件意思很明确 ,一是列入“管理费用” ;二是“据实扣除” ;三是“限定比例1%”。

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,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%的部分,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”

2、关于公有制企业,在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财政部 、国务院国资委党委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7〕38号)中进行了规范 ,仍然按照2014年非公的几个条件进行扣除,而且较为明确的说明了“实际支出”的部分 ,在限定比例内据实扣除,更进一步明确了必须要“实际支出”。

“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,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%的部分,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”

二 、实际发生  :法律支撑

3、追本溯源,我们考量下“实际支出”。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 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。”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条“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 ,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、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,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。”

4、在企业所得税的语境下,税前扣除首先需要遵循的是“权责发生制” ,即费用必须实际发生,且归属于本期。这里,“实际发生”与“实际支出”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,一般来说 ,实际发生了未必实际支出 ,但按照权责发生制,仍然可以税前扣除;或者说实际支出了,未必归属于本期税前扣除。可见,二者并不必然相一致。文件表述往往忽略了这个差别  ,造成混淆 ,导致在实际理解和执行中口径不同 。

5、因此,党组织工作经费 ,一定要实际进行了党的建设活动,才能税前扣除,如果计提就扣除,既违反了中组部的要求,又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。

三、计提和支付:会计核算的逻辑

6 、我们再来考量下会计核算的要求。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提时,借 :管理费用贷:其他应付款-党组织工作经费;在实际支付时,按照发生额,借:其他应付款-党组织工作经费贷:银行存款/现金。

这是一个标准的计提和支付的模式,党组织工作经费,年末可能会有结余,此时应按照组通字〔2017〕38号“年末如有结余,结转下一年度使用。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%的 ,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。”如果计提就可以税前扣除的口径,那就不存在结转的问题 。

四 、扣除凭证:形式更重要

7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。“企业发生支出,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,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。”那么 ,在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时,也应该遵循这个办法 ,使用合法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,这也说明了,只有在党的建设活动发生后 ,才可能取得相应的内部或者外部凭证进行税前扣除。

五、简要结论

综上,可以看出,党组织工作经费并非计提就可以税前扣除,也不是一定要实际支出了才能扣除,而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,进行了党的建设活动,管理费用实际发生了,才能在限定比例内扣除 。当然 ,各地税局口径不同,对于不同区域的纳税人来说 ,可能无感,但对于同一个集团企业来说,不同区域的公司扣除口径不同,却较为“尴尬”。税收的不确定性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焦虑和成本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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