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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 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

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 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 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:
  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和《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4号)有关规定,现将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(见附件)予以公布  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  一、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、学校 、党校(行政学院)、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,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。
  二 、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,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。
  附件: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 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
  财政部   海关总署   税务总局
  2021年10月29日
附件
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 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
 
一、分析、测量、检查、计量 、观测、发生信号、处理信号的仪器、仪表及其附件。其中包括进行分析、测量、检查 、计量 、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。
本条所述商品中 ,除“附件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 ,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(2021)》(以下简称《税则》)第八十四、八十五、九十章(84.23 、90.04、9015.1000 除外),91.05,91.06。
二、实验、教学用的设备,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。包括:
(一)实验环境方面 。
1.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;
2.教学示教、演示仪器及装置;
3.净化设备(如换气、灭菌、纯水设备等);
4.特殊实验环境设备(如超低温、超高温、高压、低压、强腐蚀设备、磁场设备、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);
5.特殊电源 、光源设备(如电极、开关、线圈、各种光源等);
6.清洗循环设备;
7.小型粉碎、研磨制备设备;
8.光学元器件;
9.其他 。
(二)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。
1.特种泵类(如分子泵、离子泵、真空泵 、蠕动泵、涡轮泵、干泵、高压输液泵等) ;
2.培养设备(如培养箱、发酵罐等) ;
3.微量取样设备(如移液管 、取样器 、精密天平等) ;
4.分离、纯化、浓缩设备(如离心机、萃取、结晶设备、旋转蒸发器等,层析、色谱设备除外) ;
5.气体、液体 、固体混合设备(如旋涡混合器等) ;
6.制气设备、气体压缩设备、气体膨胀设备 ;
7.专用制样设备(如切片机、压片机 、镀膜机、减薄仪、抛光机等) ,实验用注射、挤出 、造粒 、膜压设备 ;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;
8.实验室用器具(如分配器  、量具、循环器、清洗器、拉制器、制刀器、制冷设备 、刺激器、工具等);
9.其他。
(三)实验室专用设备。
1.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(如水下、高空、高速、高分辨率、不可见光等);
2.科研飞机 、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;
3.特种数据记录设备(如大幅面扫描仪、大幅面绘图仪、磁带机、光盘机、磁盘阵列等) ;
4.特殊电子部件(如电路板、特种晶体管  、特种二极管、专用集成电路等);
5.材料科学专用设备(如干胶仪、特种坩埚 、陶瓷、图形转换设备 、制版用干板 、特种等离子体源 、离子源 、外延炉、扩散炉 、溅射仪、离子刻蚀机,材料实验机等),可靠
性试验设备,微电子加工设备 ,通信模拟仿真设备 ,通信环境试验设备;
6.小型熔炼设备(如真空、粉末、电渣等),特殊焊接设备 ;
7.小型染整、纺丝试验专用设备;
8.电生理设备(如脑电仪 、眼动仪、神经电生理记录仪、脑磁分析仪等);
9.精密位移设备(如微操作器、精密移动台 、定位仪等);
10.其他 。
本条所述商品中 ,除“(一)实验环境方面”中的“9.其他”、“(二)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”中的“8.实验室用器具;9.其他”、“(三)实验室专用设备”中的“5.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 ;10.其他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 ,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
《税则》69.01-69.03,69.09,69.14 ,84.01-84.05 ,84.07-84.08(8408.1000 除外) ,84.10-84.72(8418.1-8418.5 除外) ,84.74-84.86,85.01-85.02,85.04-85.07,85.11 ,85.14-85.15 , 8516.2 ,85.17-85.21 , 85.23 ,85.25-85.28 ,85.30-85.37 ,85.39-85.46 ,8548.9000,88.03,88.05,90.01-90.02,90.06-90.07,90.13,90.16 ,90.18-90.19,90.23-90.27,90.29-90.32,9405.4-9405.5,94.06。
三 、计算机工作站,中型 、大型计算机。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8471.4110,8471.4190 ,8471.4910,8471.4999,8517.6 。
四、用于维修依照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 号)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、仪表和设备,或者用于改进、扩充 、升级其功能 ,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(自进口的仪器、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10 年内,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25 年12 月31 日)。
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。
五 、图书、文献(含数字文献数据库)、报刊 、乐谱及其他资料(包括只读光盘、微缩平片、胶卷、地球资料卫星照片、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)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:《税则》37.04-37.06 ,49.01-49.11 ,85.23 。
六、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、音像资料 、幻灯片、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49.06-49.07,49.11,84.71 ,85.23。
七、标本,模型。
本条所述商品中,“标本”的税则号列为《税则》9705.0000,“模型”不受税则号列限制。
八、实验 、研究用材料,包括试剂 、生物中间体和制品、药物、同位素等专用材料。包括:
1.无机试剂、有机试剂 、生化试剂;
2.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(如动物血制品等);
3.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;
4.矿石、矿物燃料 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;
5.电子产品原材料(如超纯硅 、光刻胶 、蒸镀源、靶材、衬底等) 、特种金属材料(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)、膜材料,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 、固定相 ;
6.水(超纯水 、导电水、去离子水等) ,空气(液态空气、压缩空气 、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) ,超纯氮、氦(包括液氮、液氦等)以及其他超纯气体(如超纯氙气等);
7.各种催化剂、助剂及添加剂(包括防老化剂 、防腐剂 、促进剂  、粘合剂 、硫化剂 、光吸收剂、发泡剂 、消泡剂、乳化剂、破乳剂、分散剂、絮凝剂 、抗静电剂 、引发剂、渗透剂、光稳定剂 、再生活化剂等);
8.高分子化合物:特种塑料、树脂 、橡胶(耐高、低温,耐强酸碱腐蚀、抗静电、高机械强度,或易降解等) 。
本条所述商品中 ,除第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,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二十五至四十章。
九、实验用动物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:《税则》第一、三章。
十、医疗检测、分析仪器及其附件、配套设备。包括:
(一)医疗检测、分析仪器及其附件。
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90.18-90.22(9018.1100 、9018.1210、9018.1930、9018.9020、9018.9070 除外),90.27。
(二)配套设备。
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八十四 、八十五 、九十章 。
十一、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(限于农林类学校、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第六至十章。
十二、乐器,包括弦乐类、管乐类、打击乐和弹拨乐类 、键盘乐类、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(限于艺术类学校、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 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:《税则》84.71,92.01-92.07。
十三、体育器材(限于体育类学校、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95.06。
十四 、船舶所用关键设备(限于航运类学校 、专业)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8406.1000 ,8408.1000(仅包括功率在8000-10000 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)。
十五、非汽油 、柴油动力样车(限于汽车类学校、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、技术开发机构)。
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:《税则》8701.9190 ,8701.9290,8701.9390 ,8701.9490 ,8701.9590,8702.40,8703.8000,8704.1030,87.05。
来源:财政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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